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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对工资无具体明确约定,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计算工资?
日期:2022-01-13 08:01:57    点击:945    属于:重要活动

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对工资无具体明确约定,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计算工资

(2020)07民终656

案情简要

2016年6月10日,金某经案外人介绍到金鹰公司从事喷漆除锈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按照计件制计发。当天下午3时许,金某在金鹰公司公司工地工作时受伤。金某受伤后再未赴金鹰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金鹰公司亦未给金某发放工资。金某受伤时,金鹰公司尚未给金某参加工伤保险。金某受伤后,金鹰公司按照月缴费基数2424元的标准为金某以及公司其他员工缴纳了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工伤保险。2018年11月5日,金某向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提出包括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等多项请求,2020年1月19日,该委作出甘区劳人仲裁字〔2018〕第419号裁决书。金鹰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金某受伤时工资数额的认定,两审法院认定方式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约定金某的工资类型为计件制工资,需结合金某已完成的工作量来确定工资数额。现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金某仅工作二十分钟即发生工伤,无法核定金某的计件工资数额。而计件制工资因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工作的熟练程度、工作时间的长短、成果质量的优次等因素在不同的劳动者中产生差异。因此,不能简单的参照其他劳动者的工资数额来确定金某的工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根据上述规定,结合金鹰公司单位的经营范围及金某的工作内容,对金某受伤时的当月工资,以参照2016年张掖市建筑业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298.5元(39582元/年÷12个月)的标准认定为宜。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只约定工资按计件制计发,再无明确具体的约定,且金某在当日即发生工伤事故,实际上并未计发过工资,故其实际工资标准无法核定。二审中,经核查,金某受伤时金鹰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人工资,但不能提供有效的工资发放记录,金鹰公司虽认为一审中提交了2016年1至7月的工资发放表,但因无工资领取人员的签字,不能采信,故金某受伤时的工资亦无法参照与其同岗位或相关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认定。因此,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参照2016年张掖市建筑业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298.5元认定上诉人金林受伤时的工资,计赔停工留薪期工资符合本案实际。

律师分析意见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对工资无具体明确约定时,对于工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计算:如果劳动者本人实际计发过工资,那么应当按照实际计发过的工资标准计算;如果劳动者本人未实际计发过工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应当参照与其同岗位或相关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认定;如果上述标准都没有或者没有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应当参照当年本市同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或者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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