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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非婚生育,能否享受三期待遇?
日期:2022-01-13 08:01:42    点击:910    属于:重要活动


女职工非婚生育,能否享受三期待遇


(2018)01民终4887

案情简要

宋女士于2011年3月17日入职某投资公司,同日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职位为抗过敏及皮肤业务部广州地区经理,在投资公司处工作期间已连续参加养老、失业、生育和医疗保险超过12个月。2015年3月10日,投资公司以宋女士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违纪理由不包含不合法生育),向宋女士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结算至该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仲裁和两审审理,认定投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判决投资公司向宋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8488元和2014年度公司财务指标达成奖及个人绩效奖金差额37580元等。

宋女士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已怀孕,系非婚生育,涉案生育行为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的第二胎子女。宋女士在2015年7月13日剖宫产生育一女,住院期间为2015年7月12日至7月17日,小孩出生孕周38周。宋女士于2017年3月24日就三期工资及赔偿金、生育住院医疗费和生育补助金等请求,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

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宋女士与投资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宋女士提出三期待遇与生育医疗费损失的赔偿请求须基于投资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的认定。由于投资公司在宋女士怀孕期间不当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导致宋女士不能正常享受三期待遇,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三期工资金额。宋女士于2015年7月13日生育一女,孕期未支付工资从2015年3月11日计算至2015年7月12日共计124天,按宋女士正常工资的20%计算。关于产期工资,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依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宋女士可享受产假128天(98天+30天)。哺乳期算至其小孩满一周岁,扣除相应产假128天后为237天(365天-128天),哺乳期工资按宋女士正常工资的20%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均从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的角度考虑,对女职工的生育假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即无论其是否属于合法生育,用人单位均应当允许女职工享受生育假。而享受生育假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概念,女职工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情形的不能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也明确指出,“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同时结合宋女士生育时有效的法律规定,《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产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本人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因此,宋女士依法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宋女士请求投资公司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意见

女职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可能会发生非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情况。从本案可以看出不符合规定生育,不影响女职工享受生育假,但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因此,如果女职工不符合规定生育,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的产假时间标准给予女职工假期,但可以不支付假期期间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同样,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同样可以享受产检、哺乳假等,但不享有工资或者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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