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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李某诉辽宁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日期:2021-12-28 02:12:37    点击:1027    属于:重要活动

李某诉辽宁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摘要:

  李某为辽宁省某科学研究所职工,1985年李某与某科学所签订停薪留职合同,1993年5月16日合同到期,李某主张续签停薪留职或回某科学所工作,某学所未安排工作,也未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10月23日,某科学所注销,李某档案移交到辽宁某工程局,后辽宁省某局被注销,李某档案又移交到辽宁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处(简称辽宁某公司)。因辽宁某公司一直未解除劳动关系,致使李某无法补缴办理退休。李某要求辽宁某公司赔偿养老损失90万元。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支持李某按年主张诉讼请求,后辽宁某公司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李某原为辽宁省某科学研究所职工(以下简称某科学所),1985年李某与某科学所签订了停薪留职合同,1993年5月16日停薪留职合同到期后,李某一直主张续签停薪留职或者回某科学研究所继续工作,某科学研究所一直未安排工作,也未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10月23日,某科学所注销,注销后,包括李某在内的档案被移交到辽宁某电工程局,后辽宁某电工程局被注销,包括李某在内的所有员工的档案又移交到辽宁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某公司)处。

  2013年10月李某到退休年龄,但由于被告仅在1999年1月1日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立养老保险账户,无开立医疗保险账户记录,且未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2014年7月,李某要求辽宁某公司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缴1993年至2013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诉至法院,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辽宁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李某办理养老保险,并补缴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金额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计算,补缴期间从1999年1月至2013年10月);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由于辽宁某公司未能按照该判决执行,致使李某无法补缴,未能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李某要求辽宁某公司赔偿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合计90万元,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5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李某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辽宁某公司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损失90万元,法院判决辽宁某公司赔偿其退休金损失5340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辽宁某公司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仲裁阶段

  2017年11月29日李某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审查,请求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诉讼阶段

  一审:李某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李某虽系辽宁省某科学研究所职工,但在辽宁省某科学研究所注销后,其档案已由被告接收,被告作为接收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由于被告未给原告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告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原告退休金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告李某于2013年10月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于2013年11月份领取退休金,因此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从2013年11月至起诉前即2015年12月期间的退休金损失。因原告并未办理退休手续,因此无法核定原告的退休金,根据2013年至2014年《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统计:2013年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均每月数额为1778元;2014年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均每月数额为1972元。2015年《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尚未公布,经走访沈阳市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均每月数额为2182元。故法院判令被告按沈阳市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数额向原告支付退休金的损失,损失数额为53404元(1778元/月×2个月+1972元/月×12个月+2182元/月×12个月),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5年的退休金损失90万元过高数额,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其既未与原告形成劳动关系,又未承继辽宁省某科学研究所的任何权利义务,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义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退休金损失53404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辽宁某公司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已生效的[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认定某公司应当对李某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并判决某通信公司为李某补缴1999年1月至2013年10月的基本养老保险。现某通信公司未能按照该判决执行,致使李某未能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原审判决辽宁某公司赔偿李某未能领取养老金的损失,并无不当。

  因此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辽宁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一)法条援引

  一、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办案心得

  1、企业与员工“长期两不找”,企业法律风险巨大。

  “长期两不找”体现出了企业用人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相关人事不作为的问题,合同到期或者员工离职以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的结清、劳动关系的终止,社保缴纳的终止等。本案中,员工之所以能够胜诉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后,没有及时到社会保险缴纳部门办理终止缴纳保险手续,员工没有办法自行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在未退休时就此问题多次找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希望办理变更手续,但是人用单位均不作为。现在员工在退休时无法享受养老待遇,法院判决单位承担养老责任!

  2、权利与义务的相对等性,在本案不能适用。

  这个案件经过两审法院的审理,均支持了员工的诉求,本案办理结束后,了解本案的许多律师觉得对单位有点不太公平。毕竟员工并没有提供劳动,却让单位承担了养老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本人认为:本案中,并非是劳动报酬的索要问题,而是关乎到了员工“老无所依”的问题,员工“老无所依”是生命权的问题,不是简单的索要劳动报酬的诉求,在面对生命权时,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在此就需要让步。实际上,本人觉得本案的法律教育、评价意义可能显的更重要,希望通过本判决确认,“长期两不找”的问题,企业应当引起重视。

获奖律师介绍

安明雅律师

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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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明雅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自2013年至今执业于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为高级合伙人律师。擅长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企业破产案件、房地产、公司业务、电子商务、跨境电商类诉讼及非诉领域业务。

  安明雅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各类疑难案件,为大型跨境电商担任法律顾问。其在社会也享有良好声誉,其中社会职务如下:

  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

  辽宁省法学会会员

  沈阳市律师协会民事侵权委员会委员

  沈阳市警察协会百名律师服务团成员

  沈阳市律师协会调解员

  沈阳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与互联网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奖励及荣誉

  2019年7月获“沈阳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2020年9月获辽宁省律协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颁发的“专业责任奖”

  2020年11月获“辽宁省律师劳动法专业律师”

  2020年发表论文“论跨境电子商务中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

  安明雅律师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职务,熟悉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事务,长期致力于跨境电商类业务,服务的法律顾问单位如下:

  艾玛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中外运长航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辽西物流有限公司

  沈阳长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世纪联合东北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沈阳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鹏瑞利长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沈阳发展北大教育科学园有限公司

  沈阳达可思庞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房产处

  辽宁北方期刊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淘娃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贵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雨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沈阳必胜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辽宁福瑞诺门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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