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持有异议或者予以否认的,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应反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来源:在线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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