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是否需要向单位赔偿,主要还是看单位是否主张劳动者必须赔偿。如果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要赔偿单位的,那么劳动者应当要赔偿。如果单位规章制度未作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如何赔偿。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只规定如何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除工资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目前还没有哪个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即劳动者对损失是要全额赔偿,还是部分赔偿。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1号)中第四部分,关于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处理问题,给出的处理意见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首先要衡量劳动者的过失程度,属一般过失的不宜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重大过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限于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确定赔偿额度及比例时,要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过错的大小,损害的程度,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劳动者应赔偿的数额。如无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则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避免用人单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给处理意见强调,如果劳动者因过失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不宜主张劳动者赔偿,只有劳动者重大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才需要赔偿用人单位。即使劳动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也要考察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了劳动者需要赔偿,以及赔偿比例,防止用人单位将运营风险转移到劳动者身上。依据江苏省规定,劳动者因过失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不需要向单位赔偿;劳动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单位损失的,需要向单位赔偿,但单位需要出示相关约定或规定,另外还要确定劳动者承担的责任比例才行。即确定损失金额×劳动者承担的责任比例计算出劳动者最后赔偿金额,然后每个月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20%来抵扣损失。另外,还有一种损失也需要劳动者承担,即劳动者因离职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地32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发第33条也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还有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