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坛】家属放弃继续治疗,劳动者是否属于经抢救无效死亡
日期:2023-10-31 04:10:14    点击:1649    属于:专家论坛
一、案情简介

蓝云公司与郝某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聘用协议》,郝某自当日起在蓝云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约定劳动期限至2020年11月30日止。2018年12月5日16时许,郝某在蓝云公司处工作时突然晕倒,由救护车送往医院进行救治。期间,医院多次告知家属郝某病情危重,随时有心跳呼吸停止可能,家属商量后要求放弃所有抢救措施,2018年12月7日14时许拔除呼吸机,宣布死亡。
经郝某妻子张某申请,宝山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为郝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遂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蓝云公司认为郝某系家属放弃治疗导致非正常死亡而非经抢救无效死亡,不服认定工伤决定,诉至法院。
来源:(2020)沪01行终168号上海蓝云环境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布“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二等奖
二、争议焦点
郝某的死亡是否符合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条件
三、裁判要旨
第一,关于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蓝云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远不能证明郝某妻子及其他家属存在违法强制剥夺郝某生命权的事实。
第二,关于家属放弃治疗行为性质。对于郝某应当采取何种治疗措施以及是否放弃治疗的决定权在郝某家属,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对此仅具有建议权,不具有决定权。医疗救治本身即存在诸多风险要素,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在郝某多次被医院下病危通知、随时存在死亡风险、基本无治疗痊愈希望的情形下,其家属结合郝某身体状况、病例记载及医生建议对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在不存在公安机关认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且不存在主观故意、重大过错并愿意自担后果的情形下,家属作出的放弃治疗决定于法不悖,亦符合情理。家属对患者放弃治疗情形在医疗实践中亦属常见,无需苛责。
第三,关于家属放弃治疗是否属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对郝某采取何种治疗方式并不取决于其单方决定,对于抢救过程均有家属参与并需经其同意,故患者的医治效果本身即是医疗水平和设备、医生判断、家属建议共同作用的结果。本案中,在排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违法及违背伦理道德的情形下,原审法院关于家属放弃治疗亦可构成经抢救无效死亡并应予以认定工伤的观点,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亦可减少因劳动者死亡无法认定工伤,继而无法获取工伤保险导致的一系列社会矛盾。故本院对原审法院裁判观点予以认可,对上诉人意见不予采纳。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郝某自入院抢救至被宣告死亡期间,一直处于医院抢救过程中。根据医院救治病历可以看出,针对郝某的抢救效果不佳,其未脱离生命危险。其家属在跟医院进行多次交流后,在认为郝某没有继续存活可能性的情况下,签字要求放弃治疗不属于主动拒绝治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基于目前医疗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即使不能排除可通过实施急救措施延迟郝某死亡时间的可能性,但在继续实施抢救不具有改变郝某死亡结果可能性的情况下,其家属选择放弃治疗,本质上系被动承认郝某经抢救已无生还可能的事实,而非主动去改变抢救结果,其签字同意表示放弃抢救不影响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定。且在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下,在继续治疗只存在延缓死亡时间可能性的情况下,其家属即使基于害怕因抢救超过48小时而使工伤认定无法成立、使家庭陷入沉重经济负担之考虑而决定放弃治疗,亦乃无奈之举,符合情理。
来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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