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由于就业压力大,且无工作经验,在找工作中数次失败。在面试时,劳动者采取了“无工资上岗”的方式来求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明确约定3个月为无工资期,这样的约定是否成立?
这样的约定是明显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用工作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只要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而且是冲着建立劳动关系干活的,除劳务派遣、个人外包等特殊情况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即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便是工作一天,用人单位也应当按时足额支付职工一天的劳动报酬。
“无工资上岗”本质是违法行为,即使双方有协议约定,该协议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约定。
“无工资上岗”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虽经双方协商一致,但违反了国家关于工资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这种“无工资上岗”的模式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则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从用人单位角度而言,“无工资上岗”存在法律风险,属于违法克扣职工工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劳动法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