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掌握以下13问,从此甩掉“医疗期”之烦恼
综合最近的咨询发现,大部分HR一直被“医疗期”的问题所困扰……,为了解决HR的困扰,笔者对患病员工“医疗期”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总结,希望能帮到还在困惑中的HR们。
Q1:医疗期定义?
A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
笔者认为:“医疗期”是权利保护期,并非治疗期。
Q2:医疗期期限如何计算?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第四条。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表述具有不严谨性,其中“十年以下应不包含十年”,“十年以上应包含十年”“5年以下应不包含5年”,“5年以上应包含5年”,“5-10年应不包含10年”,“10-15年应不包含15年”,“15-20年应不包含20年”,“20年以上应包含20年”。
Q3:医疗期何时启动,计算方式是什么,是否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A3: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医疗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依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一条。
Q4:患特殊疾病的员工的“医疗期”可以突破24个月吗?
A4:可以,但要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
依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
Q5:患有特殊疾病的员工是否可以直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A5:此问题答案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直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执行区域代表:江苏省、辽宁省、北京市
依据:《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第三条: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辽宁高院《民事裁定书》【(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28号】本院认为,本案在原审理过程中曾对××的病情进行过司法鉴定,其鉴定结论是××在2010年4月8日前已患有癔症性精神疾病。按照劳动部文件规定,××患有癔症性精神疾病属于特殊疾病,其规定的医疗期应为24个月,而××公司在××未享受到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且其患有癔症性精神疾病未痊愈的情况下,于2010年4月8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即用人单位不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原审判决撤销××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北京三中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537号】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提交的病历手册及诊断证明均可以证明其正在接受治疗精神类疾病,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的规定,××在未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前亦可最长享受医疗期24个月。故原审法院认定××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即以医疗期满解除与××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并无不当。上诉人××公司要求不继续与××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此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观点二:根据员工的工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并不当然享有24个月的医疗期
执行区域代表: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
依据:《关于疾病医疗期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4〕250号)第二条:职工患特殊疾病的医疗期也应按劳部发479号文规定执行,即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而不能理解为患特殊疾病的最少有24个月的医疗期。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四)》(浙高法民一〔2016〕3号)第十三条:《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该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患上述特殊疾病的职工无需考虑其工作年限而直接给予24个月医疗期?
答:该规定指职工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的职工的医疗期当然为24个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2019.6.19)第十七条:关于患特殊疾病职工医疗期的确定问题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该规定指根据企业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享受24个月医疗期的,该医疗期满后尚不能痊愈的情况下,职工可以申请延长,并不意味着患有上述特殊疾病职工的医疗期当然为24个月。
笔者观点: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理由:《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了医疗期的计算原则,即以员工的工龄(工作年限)为计算依据。该原则约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我们应将这里的患病员工作扩大解释,即其包含患特殊疾病的员工和患一般疾病的员工,故患特殊疾病的员工享受的法定医疗期也应受《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约束,按照其规定的原则执行,即患特殊疾病的员工并不因其患了特殊疾病就可以突破医疗期的计算原则,直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而应对其与其他患病员工一视同仁,共同遵循《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的医疗期计算原则。
Q6:医疗期可否重复享用?
A6:笔者观点:《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医疗期的计算原则,只要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照其工龄(工作年限)并依照上述规定就应该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即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就可以重复享受医疗期
Q7:医疗期内工资怎么支付?
A7:下限为当地最低工资的80%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
Q8:医疗期内的禁止事项是什么?
A8:禁止从事有收入的活动
依据:《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第四条。
Q9:医疗期满不及时(逾期)返岗的,可否定性为旷工?
A9:可以认定为旷工
依据:《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Q10:医疗期满及时返岗的,应如何安排?
A10:笔者认为:
1.员工完全康复:恢复原岗位工作
2.员工基本康复:无法适应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需要调整该员工的工作岗位,并且该岗位要与其身体状况相匹配。
Q11:医疗期内一定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A11:法律只规定医疗期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但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规定条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Q12:医疗期满需要继续病休的处理?
A12: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复工)鉴定:
(1)依据鉴定结果处理劳动关系
(2)如果劳动者不配合,或者经鉴定能够复工后仍没有及时返岗工作,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处理。
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津高法〔2019〕296号)
第八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Q13: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条件是什么?
A13:医疗期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合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下限6个月工资
依据:《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辽劳社发〔2002〕48号)第五十三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辽劳社发〔2002〕48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笔者认为:“掌握以上13问,轻松搞定医疗期”,希望以上总结能够帮助迷茫中的企业HR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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