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应为其泄密行为买单
劳动者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但企业无法证明因劳动者的泄密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企业能否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呢?
莫急,请跟随笔者通过一案例探究答案吧!
1、简要案情:
甲于2019年3月25日入职乙公司,工作岗位为软件工程师,双方于当日签署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并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乙公司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思路、软件和硬件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技术数据与决窍、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以及客户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样品等。甲未经乙公司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乙公司或属于第三方但乙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的机密性。若甲违反,应当一次性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为甲违约前三个月的总工资)及赔偿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甲在与乙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某QQ群发送了含有乙公司软件部分代码的截图,披露了乙公司的技术秘密。乙公司认为甲之行为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故申请劳动仲裁追究甲的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对劳动仲裁委的裁决结果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
案件来源:
(2020)粤03民终5301号《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粤民申9501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2、诉讼请求:
1、判决甲一次性支付违反保密协议违约金人民币16614.39元;
2、判决甲一次性支付因泄露而造成的技术补救措施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
3、判决甲一次性支付因拒不履行交接义务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一审法院评析与裁判
评析:
甲未经乙公司同意通过QQ群向外发送含有部分代码截图的行为确实不当,乙公司主张甲的该行为泄露了技术秘密,且该技术秘密涉及4项专利,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截图的内容与泄露公司技术秘密及相应专利之间的关联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公司要求甲支付保密协议违约金的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乙公司主张因甲泄露公司技术秘密造成损失3.5万元,但是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乙公司主张因甲拒不交接工作造成其损失1.5万元,但根据其提交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甲拒绝办理工作交接,也不能证明该公司与他人签订软件设计服务外包合同系因甲拒不交接工作而导致,故该公司主张甲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
驳回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评析与裁判
评析:
乙公司与甲签订了含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甲应当保守公司技术秘密、不得泄密。但其在工作期间,向QQ群发送了含有公司软件部分代码的截图,披露了公司的技术秘密。无论其真实动机如何或上述行为是否对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害,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并付出代价。但由于保密协议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客观上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较难存在协商空间。若依该条款确定违约金数额,则与其泄密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故本院对违约金的数额应酌情予以判定。
关于乙公司主张因甲泄露技术秘密造成损失3.5万元、拒不交接工作造成损失1.5万元的赔偿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且提供的证据需能证明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乙公司就上述主张向一审提交了委托案外人开发软件的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但前述两项实际损失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损失系因甲泄露技术秘密、未正常交接而造成,证据不充分,没有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一审法院对该公司上述两项请求不予支持,符合证据规则。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部分瑕疵,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乙公司给付违约金人民币5738.94元;
三、驳回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甲对终审判决不服,遂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评析与裁判
评析: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乙公司与甲签订了含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甲应当保守公司技术秘密、不得泄密。但其在工作期间,向QQ群发送了含有公司软件部分代码的截图,披露了公司的技术秘密。无论其真实动机如何或上述行为是否对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害,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并付出代价。二审法院考虑到客观上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较难存在协商空间,酌情对违约金的数额予以判定并无不当。
综上,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裁定:
驳回甲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