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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坛】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风险移嫁给员工
日期:2021-11-15 01:11:56    点击:966    属于:专家论坛

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风险移嫁给员工

  裁判要旨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是基于其提供的劳动,而非直接基于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或盈利多少,劳动者作为企业的雇员无需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用人单位是独立的经营主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无权将其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简要案情

  甲原系A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4月15日,因A公司承接B、C两个建设项目需要,包括甲在内的原领导班子成员出具《公司领导班子集体抵押承诺书》,同意班子集体向某工程局进行现金抵押,正职每人总计抵押人民币225,000.00元,副职每人总计抵押人民币150,000.00元,甲作为当时A公司副总经理,于2011年5月4日交纳风险抵押金人民币150,000.00元,A公司财务部给甲开具了收据。2019年5月28日,包括甲在内的A公司原领导班子成员均向A公司提交《关于退还风险抵押金的报告》,希望A公司将收取的风险抵押金予以退还,但A公司一直未退还。

  2019年9月29日甲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日,该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甲不服,起诉至某区法院。

  诉讼请求

  判令A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人民币150,000.00元,并自收取之日2011年5月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一审法院评析与裁判

  【评析】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是基于其提供的劳动,而非直接基于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或盈利多少,劳动者作为企业的雇员无需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用人单位是独立的经营主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无权将其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A无权要求收取甲风险抵押金。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庭审中均陈述风险抵押金的交纳与B、C两个项目及其结算相关,现C项目虽已进入执行阶段,但B项目因A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至今未结算。且甲、A公司双方就风险抵押金返还的条件及时间亦未做明确约定,甲随时有权向A主张返还,故甲的诉讼请求未超诉讼时效。

  综上,A公司应返还甲风险抵押金人民币150,000.00元。关于甲主张A公司给付利息的问题,甲该主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判决】

  一、A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返还甲风险抵押金人民币150,000.00元;

  二、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A公司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

  上诉请求

  我方不应当返还甲风险抵押金

  二审法院评析与裁判

  【评析】

  关于A公司提出不应当退还甲风险抵押金的主张。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A公司无权要求收取甲风险抵押金。

  其次,A公司作为经济运营实体,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经营风险是客观事实存在,但现A公司将该经营风险转嫁至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缺乏法律依据;

  再次,《公司领导班子承诺书》虽然相关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人员均有签字,但是该承诺书对风险抵押返还时间及条件未做明确约定,则相关缴纳抵押金人员随时可以主张返还。

  鉴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对于A公司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A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来源

  (2019)辽0103民初14666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0)辽01民终4499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笔者浅析与建议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并非企业的发起人、股东、实际经营参与者,其主要目的只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义务并获取应得的劳动报酬与相关福利,并且该劳动报酬的获取不直接基于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或盈利多少,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雇员无需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用人单位是独立的经营主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经营风险是客观事实存在,该风险应由企业的发起人、股东、参与经营者共同承担,若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显然是不公平的。

  建议:

  针对企业:不建议企业采用各种形式让劳动者为企业的经营风险买单,否则换来必将是转嫁的风险再次移转回来。

  针对劳动者:企业欲将其经营风险向劳动者转嫁的,劳动者应勇于说“No”,以防止为挽回损失而踏上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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