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规制
法律规则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
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
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待解决问题1.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当如何定性?2.劳动者主张该请求,应适用一般的普通仲裁时效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还是适用特殊的仲裁时效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笔者观点
定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是法律对用人单位不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定义务的惩罚,不应将其理解为劳动报酬。
理由:(1)劳动报酬对应劳动者的义务是付出劳动,而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若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就不会产生二倍工资差额,显然二倍工资差额的产生是以用人单位不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即二倍工资差额是因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而衍生的一种惩罚措施。是法律告知用人单位应当诚实守信,遵约守规,否则就会受到惩罚。
因此,笔者认为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理解为“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更符合立法本意。
适用时效:结合以上定性,不难得出“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仲裁时效。
建议
对于用人单位:
请诚实守信,遵约守规,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违约行为买单。
对于劳动者:
发现权益受损应及时维权,防止时效越过,法律保护过期不候,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质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