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高某某诉沈阳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日期:2022-01-04 02:01:20    点击:734    属于:重要活动

高某某诉沈阳某汽车配件制造

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案情摘要:

  高某某2018年7月入职沈阳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经理一职,试用期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试用期工资为20,000元。在试用期内,公司员工先后两次组织罢工,提出高某某作为生产经理,管理不当要求公司辞退高某某。2018年11月23日公司以高某某试用期内不能胜任职务为由予以辞退。高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产生劳动争议纠纷,经法院审理驳回了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9日,某汽车公司与高某某签订《录用通知函》一份,聘请高某某担任公司生产经理职务,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每月基本工资为20,000元。2018年7月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8年7月5日至2021年7月4日。其中试用期为:自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1月4日。《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本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日,某汽车公司向高某某送达《岗位说明书》载明,职位生产经理,岗位目标包括领导团队及时完成生产任务,并致力于生产力的提高;合理调配人员和设备,调整生产布局和生产负荷,提高生产效率。高某某签字确认。2018年11月16日,公司员工组织罢工,提出高某某作为生产经理,管理不当,要求公司辞退高某某。2018年11月23日,公司向高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其不能胜任生产经理的岗位,决定予以辞退,高某某在该通知书上签字“接收到,不认可”。同日,高某某公司填写《离职归还物品清单》一份,载明,工资结算至11月23日(11月12日至23日期间无打卡记录,为带薪休假)。高某某签字确认。

  后高某某与某汽车公司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及未休年假工资产生争议纠纷,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沈开劳人仲字[2018]461号裁决书,高某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高某某的工作岗位为生产经理,根据岗位说明书,生产经理应当具备领导团队及时完成生产任务、合理调配人员和设备的能力。某汽车公司员工组织罢工,明确提出高某某作为生产经理管理不当,要求公司辞退高某某,证明高某某不具备领导团队、合理调配人员、组织生产的工作能力,公司以此认定其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与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理。关于付加班费的问题,公司的《员工出勤与休假制度(2016版)》第十四条12规定,因经理级及以上管理层员工薪资福利已考虑到所有因素,故经理级及以上的管理层员工不适用加班政策。高某某作为公司的经理级管理人员,年薪达30万元,综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薪资福利水平,高某某的薪资福利水平明显偏高,公司规定高某某不适用加班政策,符合常理,且该制度已向高某某送达,高某某已签字确认。对于上述两项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总结为:一、企业高管严重失职行为的评判标准;二、企业在为经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情况下,对于高管加班费是否可以约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对于企业高管的岗位要求较为严格,且薪金较高。高层做为下接基层执行的中坚力量,担负着使公司决策有效落地的使命。高管往往需要通过“以身作则”实现管理职能。对于其录用标准、履职情况的判断应该更加公正和客观,以该案为例,高某某以“一己之力”,引发公司员工集体罢工,只为请求公司辞退高某某,高某某对下属存在严重的管理失职行为,虽未在录用条件中明确写明,但基于常理判断,可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予以解除。

  对于企业高管的加班费问题,在未经批准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约定。由于实践中企业高管的薪资福利相对较高,一般在企业内部对于高管不适用加班制度,并且入职前会与高管人员进行约定确认。在明确约定,且薪资较高的情况下,可以不另行支付加班费用。根据该案判决,高某某作为公司的经理级管理人员,年薪达30万元,综合受诉人民法院当地的薪资福利水平,高某某的薪资福利水平明显偏高,公司规定高某某不适用加班政策,符合常理,且该制度已向高某某送达,高某某已签字确认。因此无需另行支付高某某加班费用。

  建议:企业在录用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对于岗位要求和录用标准进行严格详尽的规范,并且必须让其签字确认,以保证高管的履职情况符合公司要求,防控法律风险。对于薪资待遇等相关问题,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保证公平合理。

获奖律师介绍

李明明律师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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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明明律师,毕业于沈阳工业大学,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具有劳动关系管理师资格,担任盈科沈阳劳动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获得2019年盈科全国青工委“最美领跑人·特别贡献奖” 、2020年盈科沈阳“未来之星”等。

  业务方向

  自从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劳动争议领域实践和理论研究。曾参与某韩国知名日用品牌沈阳分公司的人员安置、设计多家企业的劳动体系建设和落地指导。在劳动法领域不仅具有丰富的诉讼办案经验,同时在给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中,对特殊职工管理风险防控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

  服务客户

  先后为沈阳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皇姑区总工会、苏宁易购(沈阳)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东软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大连梁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学而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安通林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提供过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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